4人相聚,其中一人酒后跳楼身亡,死者家属要求同饮者担责。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的一天,张某邀请好友邵某、杨某、刘某到家中小聚,4人酒后相谈甚欢。次日零时许,因家人催促,杨某先行离开,张某等3人继续饮酒。其后,刘某去卫生间迟迟未归,睡倒在了卫生间里,张某、邵某发现后将其叫醒并扶到卧室休息。凌晨2时许,邵某也回家休息,张某遂睡下。凌晨5时,刘某在张某家(位于6楼)跳楼身亡。
刘某家属认为,共同饮酒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便将张某等3人诉至沙依巴克区法院,要求3人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死亡系其饮酒后跳楼造成,虽然刘某生前与3名被告共同饮酒,但杨某、邵某均于事发前离开,张某在刘某醉酒后将其留宿家中照顾,并未放任其离开。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的行为与刘某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刘某的死亡,张某、邵某及杨某没有过错,且3人也无法预见刘某会跳楼,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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