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宣判电影《西虹市首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不侵权原判。
据介绍,上诉人认为电影《西虹市首富》抄袭其创作剧本《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与涉案剧本中相同或相近的思想或场景设定,在涉案剧本与涉案电影的同类题材下,完全可能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不成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判断原则和方法。本案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接触”或“高接触概率”,但可以证明双方社交范围存在交集。在此情况下,不能否认本案仍然存在接触可能性,但接触概率较低。通过内容相似性比对,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层面构成相似点有两处,一是私人演唱会明星客串出演;二是为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反转结局设计。但上述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接触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之情形。故上诉人关于涉案电影构成抄袭主张依据不足。(记者吴文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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