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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过河钓鱼溺亡家属状告水电站水利局被驳回

编辑:余建华 李亿朝 邵灵燕…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核心提示:

冒险从堰坝涉水横穿260多米宽的河道去钓鱼,在返回途中落水溺亡,为此,死者周某的妻儿老小将堰坝上游的水电站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要求按照50%的比例赔偿各项损失65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李亿朝 邵灵燕 叶晓慧)冒险从堰坝涉水横穿260多米宽的河道去钓鱼,在返回途中落水溺亡,为此,死者周某的妻儿老小将堰坝上游的水电站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要求按照50%的比例赔偿各项损失65万余元。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事发的堰坝地点位于江山市上余镇五程村附近,东西走向横跨江山港河段。202088日上午,本是去五程村丈母娘家吃饭的周某趁着饭前的空闲时间外出钓鱼。当天上午堰坝处的水位并不深,为了从西侧行至东侧,周某直接跳下河堤爬上堰坝,冒险涉水从河道通行。出发时顺利抵达,可当他钓完鱼原路返回时,却在堰坝一个缺口处意外落水。河道内水位颇深,不会游泳的周某落水后很快消失水面,待被救上岸时已无力回天。

  事发后,周某家属认为事发时水电站正在发电向下游排水,却没有向下游沿岸村庄履行警示义务,导致群众难以预测水位上涨,对周某的落水死亡存在过错;此外,周某落水处的堰坝缺口为2017年洪水回流冲击上方铁路桥桥墩,江山市抢险指挥部为保护铁路桥安全,组织对堰坝进行爆破后形成,作为管理部门,当地水利局没有积极消除因此形成的安全隐患,未尽管理职责,于是起诉要求水电站及水利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江山法院审理认为,水电站根据蓄水情况发电排水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发电排水也没有导致水位急剧上升,且水电站距离事发地较远,要求每次发电都对下游全部河道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也不合理。事故发生时,案涉堰坝西岸正在施工,没有进入堰坝的通道,堰坝爆破后形成的多处缺口也不具备通行条件,并不是供公众聚集活动、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周某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当时在水流湍急的缺口处涉水通行的危险。

  据此,法院认定水电站和水利局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应由周某自行承担后果,因此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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