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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部省级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有望在宁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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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部省级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有望在宁夏出台

 

法制网银川7月29日电 记者潘从武 今后,在宁夏全区范围内,被害人遇严重暴力犯罪伤残或死亡,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其本人或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将有望获得一次性临时救助。

  记者从7月28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已正式提交此次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宁夏开始通过立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有望缓解。据悉,这也是全国首部有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据宁夏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语平介绍说,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赔偿义务人及时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被害人因此而陷入生活、医疗困境,出现了久访不息现象,甚至因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在司法救助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能减免诉讼费。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依法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结合宁夏全区实际,宁夏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开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对立法宗旨、救助范围、救助的审批机关、社会保障性救助优先原则,救助资金的保证、来源与管理,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以及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该草案提出,宁夏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列入年度专项预算,并设立专户。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所接收的非特定用途社会捐助资金、福利彩票收入或募集的善款,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用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资金全部划入设在同级财政部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该草案要求,确定救助金额应当根据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最低支出等情况综合确定,给予一次性救助。结合宁夏全区实际,规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万元;有极其特殊困难的,最高给予总额不超过36个月的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助。

  该草案同时规定,办案机关不得因可以实施救助而懈怠履行法定职责,救助审批机关、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存在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或办理救助事项时故意刁难、收取财物,或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挪用、截留、挤占、私分、贪污专项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不给出具证明的,或出具虚假特殊生活困难证明等情形,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限期追缴救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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