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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部署 部分基层法院将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编辑:任娉婷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通知》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通知》规定了独任审理方式。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独任审理的形式,而一律采取合议制形式,对于某些简单的案件显得必要性不大,而且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通知》还对一些诉讼程序和环节作了必要简化。一是缩短举证时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二是缩短传唤时间。《通知》借鉴民事诉讼的做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三是简化庭审环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四是缩短结案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五是明确程序转换。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作者 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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