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市民夏某某驾车与郑某某放养的牛相撞,致使一头母牛当场死亡。4天后,新生不久的小牛犊因无法进食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经保险公司鉴定,母牛价值27000元,小牛犊价值7000元,共计评估金额34000元,牛残值4000元。因协商未果,郑某某将夏某某诉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26920元。但夏某某则认为小牛犊死亡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该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机动车撞死母牛以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是小牛犊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联性。事故发生后,小牛犊饿死,原告立即报警,确认了死亡事实,并及时委托鉴定确定了损失数额。承办法官根据郑某某邻居描述及现场查看喂养小牛的视频,无论是饲养员安抚小牛还是将食物放到器皿中投喂小牛,小牛都很排斥,一直不吃不喝最终被饿死。
查明相关事实后,法官对双方展开耐心的调解,最终被告夏某某同意赔偿郑某某的母牛及小牛的损失。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通过走访郑某某的邻居和现场录像的观看,可以确认死亡的小牛犊确是案涉母牛正处于哺乳期的幼崽。因郑某某的养殖规模不大,所有牛仔都是母乳喂养,而不是人工喂养,但没有选择人工喂养方式不能认定郑某某存在过错。母牛死亡后,其他母牛拒绝喂养这头小牛,且郑某某采取多种人工喂养方式,小牛仍拒绝进食导致饿死,故可以认定小牛的死亡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温远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