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治动态 >> 法院观点 >> 正文

市第二中级法院裁定“中国装修第一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网络上闹得纷纷扬扬的“中国装修第一案”最近又有新的进展。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去年8月向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近日,市二中院作出书面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是仲裁庭认定违约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006年7月,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念公司)与市民徐女士签订合同,约定由进念公司承担徐女士住宅的室内设计和装饰装修工程。进念公司完成水电隐蔽工程的施工后,徐女士及其丈夫傅先生认为该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单方申请相关检测机构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结论显示,该工程存在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缺陷。徐女士遂拒绝通过验收和支付二期款项并阻止进念公司继续施工。进念公司为此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徐女士违约,裁决合同解除,徐女士赔偿进念公司2万余元。
  
在双方争议过程中,傅先生在相关网站论坛上发帖,指责进念公司装修质量低下、服务态度恶劣,且在仲裁中伪造证据等。该帖在网络上被转载上万次,进念公司为此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傅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引起《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在网上被称为“中国装修第一案”。
  
2007年8月,进念公司向市二中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徐女士则以仲裁庭忽略房屋质量问题,既未对上述检测结论进行审查,也未支持其提出的检测申请为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市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制定了详细的审理方案,多次组织协调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经审查,市二中院认为,根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理由,合同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而房屋装修质量以及工程是否严重逾期等问题是认定该违约责任承担方的重要事实依据,仲裁庭对此均未予以审查和明确,仅凭被执行人限制申请执行人施工人员进出房屋的行为来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属于认定违约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市二中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该案仲裁裁决的书面裁定。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