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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引广泛关注 官员解读精神卫生立法

编辑:陈思 来源:中青在线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人物档案

  马力,国务院参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国家经济、社会、人口等领域改革发展的战略、政策研究和咨询工作。近年来,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调研工作。

  对话背景

  历经26年曲折,精神卫生立法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半个月来,诸多“被精神病”案例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应当解决哪些问题?如何防止“被精神病”现象?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专访了马力。

  建立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

  中国青年报:有一种说法,非自愿入院的收治程序是争议的焦点,是这样吗?

  马力:法律的形成是基于国情和发展阶段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需要全社会不断形成共识。

  非自愿入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入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有三类:第一类是自愿入院患者,有认知能力,自己决定入院和出院;第二类是保护性强制入院患者,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由单位、近亲属等承担,决定入院和出院;第三类是保安性强制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指肇事肇祸的患者,由公安部门强制收治和决定出院。

  第三类精神病患者已经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收治,而保护性强制入院争议较大。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说非自愿入院争议大?

  马力:精神疾病有近400种,发病机理很复杂,目前发现的就有3000多种原因,而现有医学诊断仪器和方法又比较简单,很难准确判断精神病的患病程度,很多指标靠人为观察和询问来判断,与医生医疗水平和从医经验有关。也就是说,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依法规定非自愿入院治疗的程序,监护人、监护单位或精神病院等相关个人、单位,一旦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就可能在强制性收治和出院环节出现问题。

  所以,争议焦点是收治程序,核心是建立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草案规定了严格规范非自愿收治标准和程序,一旦有异议,进行复诊,复诊有异议,进行司法鉴定,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人的自知能力,是对事物的认识、理解和表述能力;而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和后果间联系的认知能力,也就是知不知道他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自知能力”是医学评价,而“行为能力”是法律概念,从有无“自知能力”到有无“行为能力”,尤其对是否有利害关系、监护人的选择等问题,不能仅由医生取代法官作出判断。

  我认为关键在于变“复诊”为“复核”制度,应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随机抽取的医学、法学等相关专家组成,进行复核,如仍有异议,可申请司法介入和救助。

  法律要确保每位精神病患者都能看上病

  中国青年报:近几年,发生了很多“被精神病”事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精神病”吗?

  马力:确保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权是立法最大主题,把没病的人送去医院,那是个案,相比无法得到治疗的患者及因得不到治疗而发生危害社会事件的患者的比例,“被精神病”比例就太小了。

  我国1600万名重症患者中只有不到30%的人可以得到救治,目前精神病专科医院设在地市一级,大量的精神病患者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患者得不到治疗,缺医少药,非常困难。治疗一个疗程平均花费3500元,一年下来要几万元,重症患者要十几万元,精神病属于终身药物控制疾病,不能停药,对一个家庭来说负担很重。

  现在的问题是,家庭负担过大,而社会救助和国家承担的责任远远不够,国家投入严重不足,专科医院短缺,社区医院和社区康复机构网络体系不健全。

  精神病院是满足社会基本需要的特殊医院,是公益性医院,应由财政全额拨款, 不应有创收任务,以避免过度医治、用药和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现象发生,考核应以“治愈率”为主。同时,应提高精神病院医护人员的地位,给予特殊岗位津贴。将精神病诊治纳入医保范围,提高精神卫生药品在报销目录中的比例。

  封闭式的治疗模式应当改变

  中国青年报:治疗模式可以转变吗?怎么转变?

  马力:要变封闭式、隔离式为开放式、人性化的治疗方式。这种治疗方式的核心是要把精神病院变成精神病患者的家园,让他们在一个温馨、和谐的环境里治病,使他们有尊严。治疗的宗旨是让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自食其力。

  变封闭式为开放式治疗,不仅能提高精神病患者人权保障水平,也会让把利益冲突者送进精神病院、将精神病院作为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做法失去条件。

  中国青年报:如何让精神病患者不受歧视?

  马力:全社会要树立一个重要理念,精神病人首先是公民,同时又是与躯干病人一样的病人,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保障他们获得治疗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是精神卫生立法的基础。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同情和帮助,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接纳,精神病人痊愈后,应具有上学、就业、结婚、生育等权利,企业接收痊愈后精神病人,应减免相应税收。

  精神病人有了病,家属一定要送其去治疗。如果不送,就涉嫌虐待罪;如果可以出院了不接回来,就是遗弃;如果到了家里,起不到监护人的作用,也是虐待,这些在草案中都应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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