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四审稿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应当进一步规定相应的受理和反馈机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经过研究,草案的五审稿将该条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有关专家表示,在草案中对征求意见做出向社会反馈的规定,也是草案的一个较大进步,这样规定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更加尊重民意,希望草案能进一步规定反馈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