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此外,根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此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