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地震预报仍执行统一发布制度,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48小时临震预报。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新修订的条例还将个人纳入地震监测体系之内,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有条件的可以书面报告或者附带影像资料。接到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