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对违法经营的个人和企业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对违法者的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对于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最高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最高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