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门召开研讨会,针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审判程序改革、侦查程序改革以及证据制度改革等若干热点问题进行讨论。
延长审限难解决审判繁重之累
据了解,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研讨会的参与者认为,修正案虽然延长了人民法院的审限,但仍不足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限问题。
与会者在讨论这条规定时,将此次修改的背景与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的背景进行了对比,认为目前审判工作面临的态势与1997年大不相同,人民法院的审限延长,具有时代变迁及审判现实适应社会现实发展的必然性。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种必然性被归纳为如下要素:刑事审判工作的日益精细化,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要求越高,需花费的时间也就更多;审判管理制度的发展使管理环节增多,这与审判效率成反比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量增多,由于被害人民事赔偿问题十分复杂,刑事和解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管制等刑罚的适用,需要征求社区意见,涉及协调与沟通的问题增多,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精力;网络等新型媒体的发展,使得受关注案件大量增多,需要刑事法官在审判案件的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法定工作日每周5天,与十几年前每周6天工作日相比,有效工作日减少。上述六大要素均催生修正案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
“目前,人民法院审判任务十分繁重,过于严格的审限会给办案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披露的一组数据,足以说明这一情况: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受理案件12086件,审结10626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3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审结、执结10999420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51%。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案情不完全相同,可能简单,也可能十分复杂,所以在审理期限上应区别对待。但是,现在对有关审限的理论研究还不是很深入,对于如何区别对待、依据什么理论和标准来进行区别对待,在起草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过程中尚缺乏务实、科学的方案,应该加强审限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推动审限制度科学化的改革进程。
刑事证明责任与标准需要细化
在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还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问题。对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人员认为,这一规定有积极意义,但在“举证责任”方面还有待商榷。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杨立新说,“举证责任”这一名称表述并不准确,应该规定为“证明责任”,因为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与说服责任两方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季桥龙则认为,“证明责任”一词含义混乱,至少有多种不同解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法律中,都没有使用过“证明责任”一词,均采用“举证责任”一词。修正案采用“举证责任”延续了以往传统,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修正案草案仅仅规定了定罪问题的证明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量刑问题的证明责任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李玉萍说,定罪和量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关于定罪与量刑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余茂玉说:“近几年来,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实践中已经十分重视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应将这些经验上升为立法。”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紧密关联,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排除合理怀疑”规定为刑事证明标准,成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对定罪问题的证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裁判的准确性。”余茂玉说,“但是,如果对量刑问题也适用同样的标准,则要求过高,会造成证明困难,特别是在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方面,证明标准不应当设置过高。应单独规定量刑问题的证明标准。”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朱桐辉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七条对被告人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并且采用了较低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但是这一条款美中不足的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需修改
“本次修正案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修改,是一个遗憾。”季桥龙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应当进行改革。
据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标准、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三大问题。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者认为,当前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扩大化的趋势,修正案应当对相关范围做明确界定,以避免出现“民事附带刑事”的倒挂现象。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问题,研究者的观点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形式上不应该套用民事赔偿标准,而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标准进行裁判,而大部分无法执行到位,法律效果不是太好。
针对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应维持现状,不应赋予被害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如果将刑事诉讼与其附带的民事诉讼截然分开,分别在刑事、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那么将会导致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难以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大部分被告人在判刑后会选择根本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