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该条例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