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发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该条例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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