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说,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回乡创业的,其土地承包权也应当保留。据此,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初次审议的基础上修改为: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其他退出现役的士兵,入伍前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应当保留。
修正案草案在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服务期满后给予就业上的优惠。对义务兵退役后复学毕业的大学生,在参加这一类人选选拔时,应当优先考虑。据此,草案增加规定,退役大学生复学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优先录取。
草案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胡彦林说,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队提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条款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为此,草案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