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个体中小企业工作,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的因为疾病潜伏期长,当发病时工作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这一群体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更难。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在25日举行的分组审议中,很多常委会委员对此表示赞同。丛斌委员说,我认为这是真正关心百姓、解决群众疾苦,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他建议再加上一句话:“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予以妥善解决。”
“这是对民政部门的义务性规定,可以使我们的救济手段充分实现。”丛斌说。
周玉清委员说,现在职业病患者大多来自中西部地区,那里财政比较困难,当地民政部门能为他们提供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很有限。建议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将职业病病人救助考虑进去,形成机制,使这个问题落到实处。
李祖沛委员认为这一条规定还不够给力。他建议,将“可以”改为“有权”,即“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陈斯喜委员则建议针对职业病设立专项医疗保险。他解释说,职业病发病有个过程,往往若干年之后疾病才显现出来。
郑功成委员强调应建立职业病救治基金。他说,医疗保险是所有参保人员缴费形成的公共基金。用这笔钱治疗职业病,等于让其他参保人替雇主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非常有限,很难解决一个要长期治疗的职业病患者的医疗与康复问题。因此,建议设立一个由社会分担的救助基金,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充实进来。
吕薇委员说,修正案一旦获得通过,就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否则反而不利于调动劳动者事先争取权利的积极性。有的劳动者或许认为,就算用工单位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得了职业病,将来还可以找民政部门。因此,今后不仅要监督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规定,还要监督重点的职业病行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郑功成委员也认为,职业病的防治要强化劳动监察,这一点现在强调得还不够。强调安监部门监察劳动环境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强化劳动关系监察,切实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构建规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的一个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