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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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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印发2006年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6〕154号)的精神,结合贯彻实施《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上海市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函》、《关于开展2006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及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安全保障要求、高温季节安全工作要求等,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关于印发2006年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上海市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函》、《关于开展2006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贯彻实施及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安全保障、高温季节安全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围绕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工作,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严格监管,努力提升上海港水上危险品运输监管水平,确保城市水域环境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活动目标

  本次“百日会战”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上海水上危险品运输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水上危险品运输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潜在的事故隐患,依法打击水上危险品运输违规违法行为,强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和信息通报制度,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过“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船公司、船舶、船员、码头所有人及经营人、相关单位及部门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上海港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和管理责任。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港口局成立“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港口局安监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缪长宝(市港口局副局长)

  组员:陈秀平(市港口局安监处处长)

  杨建勇(市港口局航监处处长)

  姚文华(市港口局港监处处长)

  李旭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处长)

  周元平(市港口局安监处副处长)

  王茂宏(市港口局洋山办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周元平(兼)

  办公室成员:韩兵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副处长)

  陈国平(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副主任)

  范贵根(市港口局安监处助理调研员)

  联系电话(传真):021-63212232,E-mail:pxqin@gkj.shanghai.gov.cn

  四、主要任务

  ㈠强化水上危险品运输源头管理

  局属有关单位、部门要重点对从事危险品运输企业、作业码头、船舶、船员、操作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一次清查。

  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从事危险品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安全制度不健全,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各级地方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区内危险品运输船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从船舶适装和货物适运两个方面把好申报关和签证关。对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单证不全,港口码头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等情形,应当禁止进、出港口。

  ㈡强化危险品集装箱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检查监管

  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大对危险品集装箱检查监管力度,严防瞒报、漏报和谎报。对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受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凡单证不全、失效、假冒等一律不予受理。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抽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置。

  此外,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无证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超越经营范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在限期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停止其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相关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㈢强化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检查

  局属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的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码头布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码头装卸、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码头危险货物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作业等。要督促和指导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预案,督促辖区内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立船舶洗舱水接收设施,使其具备接收能力。对2006年7月1日后达不到安全要求和洗舱水接收条件的码头,地方海事部门应采取相应限制性措施,保障船舶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对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的,港口管理部门要依法停止其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资格,直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㈣强化小型液货船监管

  地方海事部门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的宣贯,“百日会战”期间对辖区内小于500总吨的散装液体危险品船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船舶生产设施、设备以及证书,应急预案和运输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船/岸安全检查表》等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五、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㈠宣传动员阶段(5月10日—20日)。

  局属各单位及时将“百日会战”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传达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争取各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㈡检查整改阶段(5月21日—8月18日)。

  局属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以及各自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和跟踪复查。

  ㈢总结提高阶段(8月19日—25日)。

  局属各单位全面总结“百日会战”专项整治行动的做法、经验和不足,形成书面材料报局“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和平台,开展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宣传活动。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㈡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局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针对在危险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有效措施和解决办法。各单位的工作计划于5月20日报局“百日会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依法整治,加强监管。

  本次专项整治正值防汛防台、暑期高温季节,也是危险品事故多发时段,各单位、部门要调派人员,加强监管力量。在专项整治的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全面规范对水上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

  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区县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要将有关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局“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便于全面掌握情况,把握活动进程,各有关单位应于6月20日、7月20日分别上报前一个月的工作情况,8月28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书面总结报局“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报本方案所附的《水运从业单位专项整治报表》、《水运危险货物集装箱专项整治报表》、《内贸小型液货船专项整治报表》、《液货码头专项整治报表》和《专项整治宣传情况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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