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开展2006年上海港航“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编辑:上海法规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开展2006年上海港航“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39号)部署和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关于开展2006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6〕47号)要求,现就开展2006年上海港航“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突出安全发展这条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落实上海港航各级领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一般伤亡事故,促进上海港航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2006年6月1日至30日

  活动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三、组织机构

  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港口局安全监督处,联系人:潘雪琴,谢英杰,联系电话63212232,63290077*5119。市港口局下属单位及港航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月”的组织活动。

  四、活动安排

  ㈠通过市港口局网站和局域网公布开展“安全生产月”的活动通知。

  ㈡航交所,航务处、码头中心、港政中心、质监站、航道中心,洋山办在开展“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过黑板报、知识竞赛、开展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环境,进行宣传活动。

  ㈢各生产经营单位在主要作业场所悬挂“安全生产月”活动横幅、宣传标语,张贴“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

  ㈣针对高温季节事故多发的现象,各港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夏季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落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㈤局属各单位结合市港口局近期对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针对上海港行业特点,着重抓好水路运输超载治理、航道通航环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以及水运工程施工机械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㈥各港航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组织从业人员观看安全生产警示片;开展“找隐患,反违章,防事故”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结合过去发生或者他人的事故教训,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特别是加强危险品从业人员、客运从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季节特点,做好防高空坠落、防触电、防汛防台、防暑降温等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五、活动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要在各项活动中贯串“以人为本”理念,着眼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持续深入地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思想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活动主题,以月促年,确保港航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

  ㈡丰富内容,创新形式。要在全面总结前三年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规律特点,要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力求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㈢周密部署,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活动方案和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各项工作安排。以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推动港航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要有专人负责联络沟通工作,及时向市港口局反馈活动信息。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市港口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