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离校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教委学〔2006〕59号
各高校:
为做好2006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期间的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在2006年7月1日后方可办理2006届秋季毕业生的就业离校手续。个别单位如确有困难的,2006届秋季毕业生离校时间不得早于2006年6月20日。
二、各高校要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毕业生离校工作,应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状况,做好毕业生思想工作,为毕业生排忧解难,做好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各种准备,让毕业生满怀信心地走向社会。
三、各高校要继续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积极为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毕业生离校后,仍要安排专人值班,方便毕业生继续办理各种就业手续。
毕业生离校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高校稳定,各高校要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委(联系人:田磊,联系电话:2311673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