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形,通常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出于种种原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仅仅是以口头形式约定利息。对于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利息,当时候借款人不予认可时,该如何主张?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底,雷某向钱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上,除雷某的签名和日期外,仅载明以下内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
钱某当日将9万元打入雷某银行账户。之后,自2017年1月开始,雷某每月向钱某还款900元。2022年1月1日,雷某一次性支付6900元后,便停止向钱某支付钱款。钱某多次催要,雷某均拒绝还款。2022年4月,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雷某偿还借款84000元及利息1800元,后续利息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雷某辩称,确实借了钱某9万元,因为双方关系较好,并没有约定利息,对钱某月利率1%的主张不认可;其已经偿还 54000元,余欠借款36000元同意归还。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月利息1%的口头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及雷某已经偿还6000元本金的事实。钱某提交与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钱某多次于月初向雷某要求偿还利息,雷某均按照要求转账900元。
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以及雷某连续有规律的偿还行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支付钱款,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也更接近客观事实,足以印证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利息且雷某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借贷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同时,钱某主张的利息标准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双方该口头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组成部分。雷某所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偿还钱款实为借款本金的辩称,与其实际按照钱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行为相悖,不能构成有效抗辩。故雷某每月支付钱某900元,应认定为支付借款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一、雷某支付钱某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1800元;二、雷某支付钱某逾期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评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定分止争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互相支撑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以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但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举证、难以查明事实等弊端。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应当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事项,措辞表达要准确、避免歧义。同时,还要注意留存、保管好借条和转账凭证等重要证据,这样,才能以备不时之需,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