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于2001年4月借4000元钱给钱某,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李某于2004年5月向钱某要求归还其所借的4000元钱,并要加算利息。可钱某却说,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就是李某告到法院也没用。请问律师,该案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答:诉讼时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时给钱某的宽限期或钱某承诺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算。如果,李某在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时没有给予钱某宽限期或钱某没有承诺何日还款,诉讼时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的次日起算。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曾经向钱某催讨欠款,则诉讼时效应当是从2004年5月,李某向钱某要求还款之次日起算。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李某与钱某的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则李某向钱某要求加算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钱某可以拒付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