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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装公司诉百货公司拒付货款纠纷案

编辑:刘杨 来源:法律教育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摘要]

  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

  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某百货公司想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合同签订人李某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李某应对某百货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案中,李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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