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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欠传销货款债务违法无效

编辑:孙钧杰 来源:法治快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例简介:

  今年2月,郑某参与某公司组织的某保健品传销活动后,他找到朋友林某,将其发展为下线,约定林某所需的货由郑某直接提供。

  林某因经济收入有限,在购入第一批货后便没有资金向郑某要货。郑某便鼓动林某用打欠条的方式赊销。4月20日,郑某将所销的保健品送到林某家,林某给他打了张2万元的欠条,注明欠某保健品货款。后林某无法销出货物,要求退回,但郑某不同意。

  因林某无力偿还债务,郑某于今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所欠2万元债务。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的债务系传销活动所致,认定双方的债务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日前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按国务院发布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行为属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而按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按《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郑某发展林某参与传销违法活动,依法应受到相应处罚。林某赊欠郑某的货款是事实,但因传销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就没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依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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