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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组织团购,为质量问题担责

编辑:郑巧 来源:法律与生活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网络公司以网络为媒介发起并组织现场团购,消费者焦辉耀在团购中向销售商购买的产品却出现了质量问题——实木地板成了贴面地板。

  最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销售商上海奇林木业有限公司(简称“奇林木业公司”)赔偿焦辉耀全额货款15131元,并判定网络团购的组织方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热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2月10日,焦辉耀的代理律师戎伟明就本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这是上海首例网络团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络团购遭遇尴尬事态

  焦辉耀虽已年过六十,却喜欢探究新生事物,在女儿的指导下学会了上网,继而又学会了网上购物。

  因装修房屋需要购买木地板,2007年2月4日,他报名参加了上海热线在长宁路999号多媒体生活广场举办的现场团购活动。花100元买了团购代用券之后,他进入团购现场,与参展商之一的奇林木业公司达成购买75平方米二翅豆实木地板的意向。

  在此之前,他已从上海热线的网上告示中获知奇林木业公司的产品相对便宜并将作为参展商之一参加这次现场团购活动,也从上海热线分发的书面资料中得到证实。

  3月12日,焦辉耀按约定的时间来到奇林木业公司办公场所,支付了1000元定金。定金数额为1000元,实际支付现金900元,另外100元以面值为100元的团购代用券副联冲抵。

  按照上海热线制定的交易规则,将副联交给销售商表示达成了购买商品的意向,主联则由消费者自己持有。消费者三个月之内不打算购买商品,可凭主联要求上海热线退还100元现金;购买了商品,则在支付货款时以主联抵扣100元现金。

  4月13日,焦辉耀通知奇林木业公司送货。货送到后,双方按照交易规则结算了剩余货款,这桩买卖终于完成。交接中,奇林木业公司再三保证所送货物是二翅豆实木地板。

  哪知,装修完毕并入住8个月之后,焦辉耀发现地板有起壳现象,剖析余料后发现仅贴面是二翅豆木料,贴面以下是别的木料。显然,这是假冒伪劣商品。

  焦辉耀立即与奇林木业公司交涉。奇林木业公司的业务人员时而态度强硬,时而虚与委蛇,不肯承担责任。再后来,就玩起了“失踪”的游戏。后来得知,奇林木业公司是皮包公司。

  焦辉耀又与上海热线联系,上海热线更是理直气壮地回答说,上海热线只是交易的中介方,商品有质量问题应该找销售商,不应该找中介方。

  焦辉耀觉得上海热线没有理由推诿,因为上海热线具有营利事实。而且,上海热线隶属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www.online.com.cn)网站,曾多次组织团购活动,名气很大,焦辉耀是冲着它才参加这次团购活动的。它都不肯负责,谁还肯负责呢!

  焦辉耀还了解到,上海热线除了在网上发布团购信息,还与参展的销售商签订了合同,根据该合同收取了场地租用费,分摊了现场工作人员的工资,还收取了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理由是,“假如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并导致理赔,由上海热线先行赔付,后再向销售商追偿”。

  经过长达数月的无效交涉,焦辉耀失望至极。经过代理律师的指导,他以三次录音的形式固定了证据,于2008月 6月将奇林木业公司、上海热线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货款15131元。

  销售商“失踪”,团购组织者拒赔

  2008年7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焦辉耀和他的代理律师、上海市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戎伟明到庭,两个被告只有上海热线的代理律师到庭应诉,奇林木业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却缺席。

  戎律师指出,奇林木业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 9条的规定,本应按商品价格的两倍给予赔偿,连带赔偿铺设地板的劳务费用。焦辉耀在诉状中仅要求赔偿地板的原价,应予支持。

  戎律师还指出,虽然国家尚未出台有关网络团购的法律,但是,上海热线作为团购活动的组织者,且以营利为目的,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展销会的举办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焦辉耀还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奇林木业公司出具的销售凭证一份,证明焦辉耀与奇林木业公司买卖关系成立;

  2.奇林木业公司工作人员袁某写的保证书一份,所写“保证2007年8月10日之前给焦辉耀开具二翅豆实木地板的正规发票”,证明奇林木业公司确认卖给焦辉耀的是二翅豆实木地板;

  3.二翅豆实木地板包装箱照片一张,进一步证明木业公司卖给焦辉耀的是二翅豆实木地板;

  4.上海热线现场团购活动凭证——面值为100元的团购代用券副联一张,证明自己参加了上海热线举办的现场团购活动,上海热线举办这次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

  5.现场团购活动宣传册一份,证明自己作为消费者、奇林木业公司作为销售商,均参加了上海热线举办的现场团购活动;

  6.奇林木业公司工作人员袁某及上海欧林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某的名片各一张,进一步证明自己参加了上海热线举办的现场团购活动;

  7.焦辉耀与上海欧林木业有限公司赵某、焦辉耀与上海热线工作人员查某、焦辉耀与上海热线经理李某之间的谈话录音,证明焦辉耀在上海热线举办的现场团购活动中与奇林木业公司达成了订购二翅豆实木地板的意向。

  上海热线的代理律师不否认销售商向焦辉耀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但不承认自己负有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热线组织此类团购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增加网站的点击率,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及广告流量——提升广告流量才是上海热线的营利模式。

  他们还说,上海热线只是一个中介组织,他们在交易中所起的只是居间作用,上海热线的法律地位与展销会举办者不同,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焦辉耀应该直接向售予地板的奇林木业公司主张赔偿。

  随之,他们话锋一转,说焦辉耀无法证明自己参加了上海热线组织的现场团购活动,即无法证明购买木地板与此次活动有关,因为焦辉耀未能提供团购代用券的主联。宣传册和名片可能是在其他场合获得的,谈话录音也不足为据。

  除了这些答辩意见,上海热线方未提供任何证据。

  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也未能接受主审法官的调解,法院只好休庭。

  活用法律,维护消费者权益

  之后,法院为了查明上海热线与奇林木业公司的关系,多次进行取证;由于这样的案件十分罕见,为了明确上海热线在这起交易中的法律地位以及适用法律,法院还与有关专家研讨。

  10月20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网络团购合同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焦辉耀参加上海热线组织的团购活动,并在这次活动中向奇林木业公司购买了二翅豆实木地板。但是,奇林木业公司交付的地板与约定的不符。这些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奇林木业公司应该给予焦辉耀赔偿。

  上海热线举办的团购活动,虽然在形式上稍有区别于商品展销会,存在集体砍价这一环节,但是,就其运作方式、交易的基本流程、相关费用的收取而言,与一般商品展销会相似,而不具备居间服务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而且,上海热线与奇林木业公司签订了双方合同,根据合同收取了场地费,分摊了人工费,却未对参展商尽监督、管理的义务,具有过错。两者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焦辉耀要求奇林木业公司和上海热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海热线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奇林木业公司追偿。

  据此,法院在奇林木业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奇林木业公司赔偿原告货款15131元;上海热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奇林木业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81.60元由奇林木业公司、上海热线共同承担。

  奇林木业公司和上海热线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上诉,判决生效。然而,直至今天,奇林木业公司还是无影无踪;由于我们所不知道的原因,上海热线也未能赔付。本文截稿时,戎律师告诉记者,焦辉耀已经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案中焦辉耀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3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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