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案件中企业债权如何实现?
金融纠纷案件,通常以金融部门为债权人,被执行人大多为企业法人,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金融债权。
一、抵贷返租方式
抵贷返租,是指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企业在无力清偿金融债权的情况下,将该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等财产作价后折抵债权,以清偿其债务,然后金融机构再将上述资产租赁给被执行人的执行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目前企业破产受到一定限制的现实情况,是金融系统对困难企业实现金融债权的最好方式。这一方式有三方面意义:一是金融债权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但是可以部分受偿,不至于使国有资产完全流失;二是有利于企业和金融部门共同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三是增强了金融债权单位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由于法院采用抵贷返租的执行方式,金融部门看到了债权实现的希望,便愿意起诉了。
二、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金融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角债”的现象,即一个被执行人不仅是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同时也是第三人的债权人。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在金融纠纷案件中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金融债务;
2、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依照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69条的规定,在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包括:(1)要有金融部门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书面报告;(2)要有证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的相应证据材料;(3)要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第三人向金融部门履行义务。
三、债权入股
在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产或不宜拆卸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方面,银行等金融部门因上述资产不宜变现而不愿采用以物抵贷的方式接受;另一方面,如果将上述资产进行变价(拍卖或变卖)则易严重损坏上述资产的价值,并导致停工、停产、企业倒闭等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这种情况,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适用债权入股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金融部门同意债权入股的;
2、被执行人的资产大于金融部门的执行标的,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
3、被执行企业有发展潜力,尚部存在破产、倒闭情况的;
4、金融部门的债权因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存在而能保值的;
5、被执行企业也愿意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对此已作了可行性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