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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离婚多分钱虚构债务打官司

编辑:廖玲玲 来源:深圳特区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近年来我市民事案件中出现一些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专家呼吁:虚假诉讼是严重违法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核心提示

  “我和丈夫离婚,可他为了争家产,竟然打假官司虚构了一笔债务,让我得不到我应得的财产。”近日,一名市民向本报反映。

  据了解,近年来,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些虚假诉讼。这种现象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虚假诉讼发生在离婚案件中。连日来,记者走访了一些律师,他们都曾代理过类似的案件。专家们呼吁: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对当事人起到震慑的作用。

  本报记者 何泳

  离婚案常出现虚构债务

  有相当一部分虚假诉讼发生在离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让对方支付给自己一部分金钱的目的。这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伤害。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芳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2004年2月,张某(化名)与李小姐(化名)登记结婚。张某的家在农村,工作的时间也不长,经济情况不太好,因此拿不出钱来买房,结婚后,张某和李小姐一起租房子住。李小姐一心想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安乐窝,于是向其父母借钱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不久,两人感情不和,争吵不断,李小姐提出离婚,但张某提出要分割房产,李小姐认为买房子张某未出一分钱,不同意分割房产,最终婚也没有离成。

  去年,张某和弟弟商量,一起虚构了一笔债务,他给弟弟写了一个借条,声称借弟弟60万元。其弟弟以逾期不还款向法院“起诉”了张某。张某与其弟弟在法院打了一场虚假官司。双方在法庭上非常配合,对案件的事实毫无争议,不一会就达成了调解意见,当庭制作了调解书。很快,张某的弟弟申请执行,要求拍卖张某婚后购买的房产,在法院向李小姐下达执行通知书前,李小姐完全被蒙在鼓里。李小姐知道此事后,感到很生气。她说“我对张某的情况很了解,他根本没有这笔债务,他和弟弟打的是虚假诉讼官司,目的就是房产。”她自己不知如何处理此事,只好找律师求助。

  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璇玲说:“虚假诉讼所虚构的债务,给受害一方带来的痛苦真是难以言语的。”一位向本报反映相似情况的市民也说:“我虽然提出和丈夫离婚,但是我们之间曾有过美好的回忆,还有了孩子。没想到他在打离婚官司的同时,他和朋友进行虚假诉讼虚构了一笔债务。结果,我不但分不到应得的财产,还得跟他共同承担债务。得知此事后,我觉得天都快塌下来了,天天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对前夫绝望了。”

  虚构债务常发生在亲友间

  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专家们称,在打离婚官司前出现虚构债务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有密切关系的人之间;二是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未设置担保;三是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四是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原被告之间配合默契,在诉讼中不存在激烈的对抗,有的还想方设法为对方提供便利;五是夫或妻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六是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合理的辅证。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他曾代理过的一个案件:李小姐(化名)是一名台湾人的情人,情夫曾向她借一笔巨款,并用家中夫妻共有的房产做抵押。这笔巨款逾期不还,李小姐有情夫签名的书面借条及证据,她想要起诉情夫,让他还款。这名律师在调查协商时,发现李小姐的情夫也认可有这笔债务,但却执意不还。于是,律师就帮李小姐打这场官司。在法庭上,法官明察秋毫,发现借条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但押抵房产却是夫妻共有的,他表示要深入调查此事。

  开完庭几天后,李小姐突然表示放弃这次诉讼。她向律师坦白:她和情夫关系仍持续,她想做生意,于是向情夫要钱。但情夫表示,他手中没钱,钱全部掌握在妻子手中,他和妻子的关系恶劣,早就想跟她离婚了。他俩一合计,就想出虚拟债务的点子,情夫给李小姐写借条,并以家中的夫妻共有房产做抵押,以达到占有房产的目的。原以为打官司时,法官会轻率地根据借据做出判决,但没想到法官会如此认真。李小姐担心借鸡不成蚀把米,就不愿打这次官司了。

  以身试法者要负法律责任

  “必须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使公众认识到实施虚假民事诉讼所要承担的后果,从而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进行。”郭璇玲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郭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她说:“进行虚假诉讼虚构债务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加大制裁力度遏制虚假诉讼

  据了解,广东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和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曾经联合举办了“民事诉讼中虚构债务法律问题”研讨会,共有近百名律师参加,会议由深圳市律协副会长、广东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崔军主持,共有刘芳、张斌等5名律师进行了专题发言,律师们就亲身经历的虚拟债务案子开展讨论,共同交流如何遏制虚拟债务的虚假诉讼问题,特别是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如何规避自身风险方面作了深刻交流。

  刘芳律师曾接过多宗关于虚假债务的案子。昨天,刘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相关建议。刘律师认为,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虚假诉讼往往发生在离婚案件以及被告房屋即将被裁定拍卖的案件中。

  “各方应遏制虚假诉讼。”刘芳律师认为,首先,要加大制裁力度,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对当事人起到震慑的作用。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未作具体规定,而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之一,这一局限性也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同时,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也没有规定详尽具体的刑事责任。鉴于目前虚假诉讼有增多的趋势,必须动用刑事处罚的手段加以遏止。因此应当加强刑事立法,设定诉讼欺诈罪。对虚假诉讼构成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中有的以诈骗罪处罚,有的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对虚假诉讼处罚不力和标准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其次,要建立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者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有时会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造成第三人的经济损失,构成民事侵权,应将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无法获利。

  此外,要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还应设立虚假案件识别机制。虚假案件集中发生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及简易程序案件中,且多发于涉财产案件中,因此,应当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不仅要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简单以对方自认就调解结案。法院可针对此类案件加强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各种反常现象,并设立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对虚假诉讼嫌疑重大的案件,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了解,有的法院已经专门建立防范和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机制,展开了“司法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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