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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赊购彩票,法院按“彩票终端报表”判还款

编辑:区倚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中国法院网讯   母女彩民从婆媳经营的两个彩票****站赊购了14万余元彩票后,却“赖账”不还购彩票款。为此,****站主将不讲信誉的母女彩民双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还款。
  6月1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赊欠彩票款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母女彩民偿还其向****站主赊购的彩票欠款147418元,驳回彩票****站主主张给付利息及超出《彩票终端报表》累计金额以外的诉讼请求。

  赊购彩票起纠纷 

  2004年11月1日,经云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许可,当时45岁的张琼(化名)女士取得在曲靖市麒麟区两个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经营权,分别由自己和婆婆经营。平时,居住在张琼彩票经营网点附近的刘文、刘华(均为化名)母女总到****站买彩票。一来二去,几人关系处得非常好,有时还采取赊购和电话约定****及对赊欠款进行部分支付和兑奖抵付。 

  截至2006年2月,刘文母女共欠张琼彩票赊购款14万余元。但令张琼没有想到的是,面对高额赊购彩票欠款,刘文母女却没有及时还钱,张琼只好找到刘文母女要钱。2007年1月21日,张琼找到刘华,用刘华的车辆作质押并书写了收条载明尚欠体彩款14万余元,刘华在收条上签名,并请他人在收条上作证签名。

  随后,刘华报警称其车辆被抢,经民警审查后查实为赊购彩票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站主胜诉 

  2008年8月29日,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的张琼走进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文母女连带赔偿赊购彩票欠款14万余元及利息,另申请对刘华所有的一辆车诉讼保全获得支持。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母女在张琼经营的网点进行赊购****彩票,在取得彩票的同时负有及时支付****款项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缺乏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刘文母女一次性支付赊购彩票款1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张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刘华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彩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持券人对构成证券的纸质载体,即证券所有权以及对证券所表现的权利享有权利。因彩票是记载射性合同关系的有价证券,该合同是一方向兑付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概率。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刘华母女购买或赊购彩票,张琼按照约定打出彩票,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在《彩票终端报表》累计欠款金额与原告出示“收条”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彩票终端报表》累计金额并无不当。由于双方未约定赊购彩票给付价款的期限,也无给付利息的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法庭不予支持。

  据此,曲靖中院作出如前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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