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夫妻因婚姻存续期间欠债成被告 法院终审判决双方共同偿还
本报讯(记者陈霞)许雷和刘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做生意欠下5.7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这对离异夫妻告上法庭要求还款。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雷和刘倩双方要共同偿还。
2004年4月,许雷向张强借款5.7万元做生意,许雷向张强出具借条并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之后许雷一直没有还款。同年10月,经法院判决,许雷和刘倩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
2006年7月,仍未讨回欠款的张强将许雷及其前妻刘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此刘倩提出,法院在两人离婚时就判决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许雷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许雷个人承担,与其无关。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雷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刘倩和许雷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2万元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刘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涉案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