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予以修正,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有了新的规定,该修订自2020年8月20日期施行。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利率相较于原规定有了重大变化,主要如下:
一、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借贷利息,出借人主张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如果借贷双方为自然人的,并且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视为没有约定;
2、自然人外的借贷:借贷双方非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新规后利率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四、逾期利率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约定了借款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