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债务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债是如何发生的?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债的发生,是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债的发生不是凭空出现的,它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基础,这个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的内容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受害人有要求侵害人赔偿其损失的权利,侵害人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一经发生,即在当事人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有义务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则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取得的利益。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就在管理人与本人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支付实施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则负有支付对方实施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