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怎样分担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分担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由合伙财产承担债务责任是合伙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所应有的责任,也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并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交往的必要条件。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并不以其约定或实际出资额为限,而是要以他包括出资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用其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合伙中各合伙人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关系,因此,每个合伙人对合伙行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负担整个合伙债务。
4.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代替他人偿还了债务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特别提示:1、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内部则按份分担。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