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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债的实际履行原则和代物履行的关系?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实际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所谓代物履行,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履行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履行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履行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
  债务清偿为要务合同,其成立不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意,还包括其他给付的实际履行。
  
  在实际履行的原则的指导下,代物履行的履行规则则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自主选择以他物履行,如若违背当事人的此种意志则有悖合同自由的原则,还可能增加清偿成本并降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
  实际履行的最终目的就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实际履行有困难或无法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他种给付使债务消灭,实现债权的合意,则应当尊重,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在实际履行的前提下,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代物履行的合意时,也应当予以承认,当然也一定要满足上述代物履行的条件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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