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抵债,是指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债务人提供劳务,用以清偿债务的执行方法。
在执行程序中实行以劳抵债,必须严格适用以下条件:
1、自愿协商原则。在实施劳务抵债的过程中,由于劳务涉及到公民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对此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方法,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尤其是被执行人的意愿。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确定被执行人的劳动报酬,并给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便于被执行人自觉的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前提条件。
3、被执行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工具,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基础条件。申请执行人所需的劳务可以分为一般劳务和技能劳务。一般劳务不含有技术因素 ,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劳务则需要劳动者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完成。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必须符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能产生申请执行人所期望的劳务成果。
4、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这是劳务抵债能否适用的关键条件。
5、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这是对劳务抵债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的认定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综上:我认为,劳务抵债行为是可以形成雇佣关系的。因为,在劳务抵债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是依据自己的意志才达成的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提供劳务来抵债的合意。可见,这是申请人自己选择被执行人来为自己完成工作。而在,被执行人为申请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是要依据申请人的需要、利益提供劳务的,受到申请人的控制、指挥与监督。在报酬上,申请人虽然不需要付给被执行人报酬,但实质上双方却是要确定报酬的数额以确定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债务的偿还情况。因此,实质上申请人对于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是提供了报酬的。因而,在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存在雇佣关系的。申请人具有雇佣责任,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劳动安全,对被执行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