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向都三人履行的权利。即只要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的基础上,即可约定由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该条未明确规定第三人是否享有对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