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家律师解答何为债权回购
有客户对何为债权回购产生疑问,在此,笔者就债权回购的通俗理解作出解答:首先,会有一个债权产生,一般都是借贷关系或者应收账款关系中的债权,这笔债权的来源法律上界定为债权人“原始取得”;之后,这笔债权转让给了另一个主体,可能是公司企业,可能是个人,这个主体对于这笔债权的取得方式法律上界定为债权人“继受取得”,转让时约定了原债权人即出让人有回购这笔债权的义务;最后,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一般是协议中约定的前提条件达成了),原债权人把这笔债权又出对价买了回去。以上就是债权的通俗理解。
在这个理解中,原始取得方式还是继受取得方式取得债权是关键,如果对方是原始取得的第一手债权人,那当事人就不是债权回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