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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对“老赖”的各类执行措施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老赖”,通俗来说就是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这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同时也出台了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汪旺军律师就有关限制老赖的各种措施做一总结。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存款仓单、提单对应财产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以上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2013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

 

二、部分特殊财产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3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2012]151),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4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2012]151),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5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6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6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7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8执行住房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9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属于个人的债务,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10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可以进行拍卖,已有此类案例。

11、执行支付宝、微信账户中的财产。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对于支付宝微信账户内的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实务中执行也大多没有问题。

12执行其他网络平台内财产。

 

三、特殊禁止类措施

1、禁止出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目前已有部分法院采取了此类强制执行措施。

3、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已有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采取此类此行措施

 

四、全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7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f)旅游、度假;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9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b)发行债券限制。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d)股权激励限制。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3、任职资格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员担任如下职务: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h)入伍服役限制等。

4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2014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5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20169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五、其他执行措施

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2016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加强了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合作,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201611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20197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6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6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以上就是对于老赖的部分执行措施,除上述的部分措施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可以错气其他多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使得老赖无处可逃。汪旺军律师也在这里提醒大家,切不可成为老赖,这样不仅仅影响自己,还会影响到自己的亲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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