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如何将自己手上的债权债务概括性的全部转移到其他人。汪旺军律师就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有关要点做一梳理。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通常来说,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承受和法定承受。
一、合同承受,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
1、合同承受的要件
(1) 合同承受须经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并取得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同意。
(2)被移转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为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同时发生,故其法律效力适用有关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效力的规定。在合同承受中, 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原当事人而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当事人完全退出合同关系。
二、法定承受,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包括法人合并和财产继承等。
1、法定承受的效力
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无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2、法定承受的常见形式
(1)法人合并。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法人分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承受与法定承受的主要区别。
(1) 合同承受中的承受人可为任意第三人;法定承受中的承受人只能是法定第三人。
(2)合同承受须债的当事人一方与承受人订立转让协议,并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定承受不须取得承受人同意,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为通知或公告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