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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该怎样处理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经常也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债权人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汪旺军律师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所谓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名义上的借款人,也就是出面在借条上或者借款协议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均参与了借款,对民间借贷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应当由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汪旺军律师认为,作为债权人,在向他人出借借款时,应向债务人了解核实债务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实际的借款人等。汪旺军律师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时,对借名借款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否则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时善意导致己方利益受损。

 

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当他人找到自己要求帮忙以自己名义借款时,应当审查其还款能力,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若实际用款人拒绝签署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选择还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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