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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履行、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异同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实践中,在债务履行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情形。此三者有不少相同点,容易导致当事人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不同,产生相应的纠纷。那么此三者之间又有何异同呢?

 

关于三者的概念

1.第三人履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及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务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部分或完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全部或部分债务关系。

3.债务加入: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三者不同之处

(一)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原有借权债务关系不变,只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为第三人,第三人为履行主体,而非债的主体;债务转移的情形,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加入的情形,第三人加入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是否需经债权人明确同意

第三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与债务人、债权人商定由其履行,无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转移的情形,债务人脱离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变为新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变动可能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必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加入的情形,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无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仅需债权人不明确拒绝。

 

(三)第三人是否对债权人明确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并未替代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与债权人之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对其履行的承诺,债权人只需同意或不明确拒绝;债务转移的情形,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明确作出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的情形,第三人与债务人并存,明确作出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

 

(四)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不同

第三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非合同相对方,债权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是由债务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债务转移的情形,第三人变更为新的债务人,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债权人无法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加入的情形,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选择主张仅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主张由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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