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林某在前几年借我的2万多元,没写明归还期限。可是我不慎弄丢了原始借条,现手上只有借条复印件。前不久,我要求林某还钱,他虽不知道我丢失了原始借条,却赖着说没借过我的钱。请问,如果我向法院起诉,要是他不承认这张复印件,我能打赢官司吗?
读者
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你向法院起诉李某归还借款,按规定应当提交原始借条或其他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等。这样法院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反之,如果你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则不支持你要求李某还钱的诉讼请求。
那么,只有借条的复印件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如果你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而李某不认可你出示的借条复印件,你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借条是一致的,法院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否则你将面临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