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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法院变卖成交裁定书样式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人民法院变卖成交裁定书样式

上海市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名称)(  ) 字第  号  ,于  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于  年 月 日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的(写明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委托(拍卖行名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具体的财产名称、数量),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因(买受人)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应买,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以人民币  元变卖给(买受人姓名或名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二00 年 月 日
(院印)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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