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可能被驳回诉请。
当一方主张是借贷关系,另一方不予认双方之间属于借贷关系,而是其他关系的,在此情况下,将怎样应对?汪旺军律师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借贷关系成立,且受法律保护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双方存在成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
2. 一方已经履行款项出借义务;
3. 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原告在诉讼中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准备证据证明上述第1、2项内容,第3项由法院根据其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定。
二、没打借条,该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既没有借条,又没有转账凭证,建议在补齐证据后再行诉讼。起诉前,可通过以下措施收集、完善证据:
1. 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获得对方对借款意思表示和收到款项事实的追认;
2. 就借款事实以及还款承诺等内容以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3. 以结算利息等对账要求,请求对方向自己出具明确的《借款还款承诺书》;
4. 通过报警立案等形式获取公安机关的调解文书;
5. 要求借款人寻找其他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等形式对前述借款进一步确认;
6. 通过其他有效形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欠款事实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期间,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固定催讨借款的证据。
三、没打借条,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四、哪些民间借贷应被认定无效?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有借条但无转账凭证,法院如何处理?
一方以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那么对方抗辩说已经还清的,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的款项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证据的,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