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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用测谎仪巧断20万感情债

编辑:庆研 来源:南京晨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并非所有书写下的欠条,都能够讨到钱。日前,一对情侣分手后,女方拿着一张20万元的欠条来到南京秦淮区法院,打起了“你花钱,我花情”的“感情债务”官司。案件开庭后,法官动用测谎仪,审出了20万欠条背后双方感情的是是非非。

  女子持欠条要求前男友归还20万欠款

  “我是被他感动,才同他在一起的。”原告李俐在法庭上陈述,1999年4月,她与前夫离婚。2002年,她经人介绍与萧越认识。由于当时萧越是有家庭的,所以双方也只是一般朋友。2003年的一天,李俐的孩子突然得了阑尾炎,无助的李俐想到了对自己一直有好感的萧越,便打电话向萧越求助。萧越当时在外地,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回南京帮助李俐将孩子的事情处理好。通过这件事,李俐很受感动,对萧越的印象也更加好了,两人就自然而然地走到了一起。这期间,萧越为了李俐向妻子提出了离婚。

  李俐表示,2006年上半年,萧越向她提出想做生意,她考虑到做生意也是要改善双方的生活,就借给萧越10万元,当时没有打条子。后来,为了帮萧越买房子付首付,李俐就又陆续借给萧越10万元。

  在诉状中,李俐解释了欠条的来历和资金的来源。2006年7月10日,萧越第一次给她出具借条。2008年5月,萧越在打第二个借条时将第一个条子撕了。李俐称,第一笔钱10万元是她向弟弟借的。第二笔一大半也是她向弟弟借的,另外,加上自己工作挣来的一些钱。李俐在法庭上提供了她与萧越的电话录音,她要求法庭判男友萧越一次性还清20万元借款。

  男子称欠条是“感情债”

  “这都是她自己编的谎言。”听了前女友的陈述,法庭上,萧越反驳说,“我与李俐是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的,借条确是我写的,但我根本没有向李俐借过20万元。”为了澄清事实,萧越向法官讲述了令人吃惊的“借款经过”。

  萧越说,李俐2003年就吃低保了,并申请了廉租房。2007年7月1日,李俐才退出低保,这期间根本不可能有20万元的巨款可以借给自己。萧越认为,李俐提供的电话录音,恰好证明自己与李俐关系暧昧,同时证明自己是受胁迫写下的借条。

  法庭上,萧越向法官说出了李俐告自己的真正原因。他说,李俐2003年上半年以来一直在一家饭店歌舞厅上班,2005年八九月,萧越发现李俐与别的男子好,就吵了一场架,两人关系也就疏远了,但是一直没有断。2006年5月,他与前妻离婚之后,并没有和李俐走到一起。2008年5月,李俐找到萧越埋怨“跟了你这么长时间,但现在你却不理我了”,并威胁萧越说,如果不写下欠条,就找人对他及其女儿下手。萧越表示,他只好在一张20万元欠条上签了字。同年6月30日,李俐又请萧越吃饭,萧越喝了一点酒,便提议去开房间或者去唱歌。李俐说身上没钱,于是,俩人到李俐家,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李俐给萧越喝了杯咖啡,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萧越称,欠条可能就是当时李俐设下圈套,他请求法院驳回李俐的诉讼请求。

  心理生理测试:男方通过女方坚决不做

  法庭上,李俐出具了她和萧越在2008年7月26日谈话录音一份。其中,李俐谈到“到最后我是为了要个保障,我当然叫你写了,这个东西你还听不出来吗?我起诉是要有个保障……”萧越答:“……别说写一份,就是写十份,我都写给你,你不就是这个意思吗……”李俐又说:“我的感情不值二十万元,那是你自己讲的事情,你不是骂我了吗?我的感情不值二十万元,还对?你到路上找个小姑娘还能倒贴二十万元呢?是吧?老女人还不值二十万的感情吗……”当萧越说:“那就和你这几年,就要跟我要二十万,是吧?”李俐就说:“你不要打岔,我没有拿刀逼你头上”。2008年8月1日双方谈话录音中,李俐又讲道:“你花钱,我花情,我又没骗你的……”

  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法院在2008年8月5日第一次庭审时,征求双方对进行心理生理测试的意见。李俐当时表示同意,鉴定部门安排李俐进行心理生理测试时,李俐又不同意测试,并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书面说明。萧越于是申请对自己进行心理生理测试。经司法鉴定中心2008年12月8日鉴定,萧越对问题:“你确实借过李俐大笔钱吗?”“你为做生意借过李俐的钱吗?”“借条上20万元确实存在吗?”“你收到过李俐的20万元吗?”等均作了否定的回答。萧越在相关问题上得分为 12分,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正常,通过测谎测试。

  对于萧越测谎测试的结果,李俐不予认可,认为只能作为案件定案的参考。萧越认为,李俐原来同意进行测谎鉴定的,但是要鉴定的时候又变卦了,说明她心里虚。但自己通过了测谎鉴定,鉴定结果是 12分,证明自己的陈述是事实。

  法院判决:“感情之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俐举证的借条形成于2008年6月30日,该借条形成的当时并没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从李俐举证的存折的存取款情况来看,并没有像李俐所陈述的在2006年4月25日至2006年7月10日间有近10万元存款的情况,也没有大额的存取款记录。此外,也无证据能证明其后又借给萧越10万元人民币。

  法院表示,2006年4月25日至2006年7月10日间,李俐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她与萧越双方关系亲密,李俐所举证的借条正是产生于2008年6月30日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因时间点存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心理生理测试。李俐先是同意进行心理生理测试,后又拒绝进行心理生理测试,而萧越则通过了心理生理测试。综合双方谈话录音情况,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对于萧越称该份借条的实质,是他承诺补偿给李俐的感情之债,法院予以采信。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李俐对萧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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