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生意伙伴借款还贷,因借款后未写借条就以该款是生意结算款为由不愿意归还。12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令被告古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胡小明借款3万元。
原、被告系生意上的合伙关系。2008年7月30日,被告因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要求借款3万元,并许诺等银行转贷后归还。原告看在双方系生意伙伴的面子上同意借款。200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结清生意款后,原告将7.1万元的款项打入被告银行帐户中,并在存款单上写明4.1万元为生意结算款和3万元的借款,打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几天后银行向被告转贷放款,原告知道后遂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以原告所支付的7.1万元中的3万元也是生意结算款,并非借款,双方不存在3万元的借贷法律关系为由不愿意归还该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虽未书写借条,但从相关证人的陈述以及银行存款凭单中可以认定,原告借款3万元给被告属实,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多次催索,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