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借款已经还清,出借人却还拿着借条,“投机取巧”来法院起诉,识破这一伎俩的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许某做工程的儿子资金存在缺口,许某便为其四处筹钱。通过中介,许某认识了唐某,以较高的利息从唐某处先后两次共借款人民币7万元,每次借款许某都出具了借条。
2009年1月至4月间,许某陆续向唐某归还了6万元,由于双方是现金结算,许某每次还款时都要求唐某向其出具收条。
2009年11月,许某联系唐某,在车上将15000元现金还给了唐某,唐某出具了收条,并当场还给许某两张借条,以示欠款的本息全部还清。但实际上,唐某并未将借条原件交还给许某,这也为他之后做出的荒唐之举埋下伏笔。
一晃十多年过去,唐某的经济状况不如往日。2020年的一天,唐某偶然碰到许某,想起自己十年前曾借过钱给他,且借条原件还在自己手里,就想以利息未还清的名义再向许某索要钱款。这样的借口当然遭到许某的拒绝,但唐某却财迷心窍,反而利用自己手里的借条原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加变本加厉地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向其归还借款7万元。
“明明借款已经全部还清,怎么还会被告上法庭?”收到法院应诉材料的许某一头雾水,连忙找出当初唐某出具的收条。在庭上,许某以此证明自己早就清偿债务。看到收条,唐某自知理亏,连忙表示要撤回起诉。
令他没想到的是,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驳回了唐某的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自作聪明的唐某这才悔不当初。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唐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为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明文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