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案例:他欠债凭什么我还钱?
好朋友李新急用钱,打算外借5万元债。怕李新还不起钱,债主提出找个人担保才肯借!于是,李新找到了小王。小王可为了难:不当这个担保人吧,怕不够朋友;当吧,万一李新还不上钱,把自己扯进纠纷怎么办?李新猜到小王的心事,信誓旦旦地保证:“放心吧,我肯定能还上钱,再说我家还有车呢,不行我把车拿去抵债总是够的,决不能给你找麻烦!”话说到这个份上,不帮忙实在不合适了。小王一咬牙,在李新拿来的担保手续上签了字。
半年时间转眼即逝。一天,忽然有两个人找到小王,自称是李新的债主,说李新借的5万元钱早该还了,但经常联系不上他,联系上了也总推三阻四的,所以来找小王,让小王代李新还钱。债主拿出李新的借据和小王签字的担保书让小王看,小王才知道李新借的那些钱确实还没还。小王说:“我只是担保人,钱是李新借的,你们应该先找李新要钱啊,等李新真还不上钱再找我也不迟嘛。”债主说他们手头急等用钱,李新又老躲着,小王既然是担保人,他们当然有权找小王代李新还钱。
小王看着担保书,上面“我自愿对李新向×××借的5万元做担保,担保他按时足额还钱”这一句话和自己的签名。思来想去,小王到底也没弄明白:明明是李新拿了债主的钱,李新也有能力还,为什么债主不找欠钱的却先找我要钱,怎么个道理嘛!
本案当中,债主有权先找担保人小王要钱。这其中的原因涉及到我国担保法对保证方式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同的保证方式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顺序是完全不同的: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利要求债权人(也就是债主)先要求债务人(也就是欠债人)承担债务。如果欠债人不还,债主必须得去诉讼或仲裁并胜诉,此后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还清债务时,债主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先诉抗辩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债主)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债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主无须先执行欠债的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债务人偿还债务。
根据上面介绍的法律规定,本案当中小王所做的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是债主能不能直接找小王要钱的关键。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王所签署的担保书仅仅说“自愿对李新向×××借的5万元做担保”,却没有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属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主可以直接要求小王代李新还钱。
本案当中,小王当初既然只想为李新提供一般保证,那么就应当在担保书上写明“为李新向×××借的5万元提供一般保证”或“本人仅在李新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这样,小王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李新的债主要求他先代李新还款的要求;在法院强制执行李新且其仍不能偿还债务之前,小王不必先代李新还款。
由此可见,保证人在签署担保书时应当明确保证方式。如果保证人只想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就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为债务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否则,就会被视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