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企业经营风险如何控制?法律难题是否有解决方案?
——法律顾问为您排忧解难!
上海法律网 | 法律顾问频道 | 私人法律顾问 | 企业法律顾问 | 投融资法律顾问 聘请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费用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律顾问 >> 私人法律顾问 >> 正文  
 
私人法律顾问文章正文
公房转租有哪些注意事项?
作者:张宇晟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近日有咨询者问有关公房转租的问题,张宇晟律师结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公房居住房屋转租的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承租人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将拟转租的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将非独立成套公房转租,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包括:

  (1) 将承租的房屋部分转租,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2) 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用于集体宿舍,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3) 其他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

  2、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获取收益

  二、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为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2-9倍。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就转租收益的标准签订书面协议。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法律顾问
    特色服务项目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11©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