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由于一些运作上的不规范,导致了诸多法律上的风险,本人特写此文,为更多的企业家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思路。
企业法律风险在本人看来,主要有以下几块内容。
一、公司设立之初的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在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风险。公司企业作为法人,要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如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治理结构。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使整个社会处于非常良性而有序的状态。在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的时候,就要想到公司章程的设置要非常的完善,对股东会等的职权要设置的非常的完美。新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对公司的事项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公司法条文中含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大大增加。
笔者在为一间风险投资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也遇到多起这样的事务。几名股东出资成立一间公司,约定其中一名股东以专利技术作价进行出资,在当初的意向性协议中,该股东表示将其所持有的104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然而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用的是工商局的格式章程,没有对专利技术进行具体约定。后来公司成立之后,该股东只象征性转让了4项专利技术,并请相关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4项专利技术的资产评估报告。当然,专利技术的资产评估当中的操作空间就很大了。所以说,在设置公司章程之初就注意到这些问题,就可以避免合作中的一些争议。
董事会席位的设置也应在章程中明确。笔者也遇到这样的案例,公司设立之后,股东为了在董事会中多占几个席位,而闹得公司陷入僵局,最终损害的还是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合同事务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运作中很大部分的业务都要签合同。目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我们目前所处的市场环境仍然是不规范的市场环境。诚信的缺失,违约成本低下,使得一小部分人没有游戏规则的概念。市场最基本的游戏规则都不遵守。市场经济环境,强调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一旦出了问题,公安机关也不便插手。公安方面往往要求当事人,穷尽民事上的救济手段。当然,这有积极的意义,是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
笔者认为公司法律顾问在预防公司合同风险方面大有可为。首先是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主体资信状况调查。如到市场上去问一下,签约对方的资信状况,询问对方的上游和下游供应商,考察所提供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对方的情况就大可以清楚了。根据对方的资信状况,合理设置发货的信用额度,对应收账款的额度和时间进行设限。亦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额度的财产担保,担保财产要办理正规的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确保权利是没有瑕疵的。
合同管辖权的设定,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在前面谈到,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整个社会还处于转型期,暴露出的问题也是非常之多的。司法权利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仍然严重,尤其在一些内地欠发达地区。争管辖、案件判决背后的利益博奕等等一系列现象仍然存在。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对管辖权进行约定,可以避免案件管辖上的风险。
合同违约责任的设置,也是非常关键的。违约责任条款设置合理、科学,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合同违约之后的权利救济。笔者,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经常看到一些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明确,造成日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违约方的违约成本过低。当然,由于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地位低下。因此,对相关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据理力争,有理、有利、有节地提出相关法律依据,争取合同上的相对主动地位。
合同条款的设置也显得非常重要,笔者在为顾问单位设置一些合同条款时,也非常注意这个问题。在为顾问单位设置格式合同文本的时候,要对顾问单位的业务,有一个非常全面的了解,设身处地的为顾问单位量身打造一系列的标准合同。笔者在为一间公司服务的过程中就深有体会。该公司是销售其自身生产的一系列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价值都非常之高,一套设备就价值在千万元。且按一般的销售流程,设备的发货在付款之前。所以说,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非常之大。在买卖合同中,客户资金又不能一次性付清。因此,经常出现分期付款的现象。征对这种现象,我们就在顾问单位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所有权保留条款。亦即在货物的余款未付清之前,我们对设备的所有权进行保留。这样就能有效的防止应收账款的风险。在2007年,顾问单位的一家客户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诉讼。对方申请查封客户的价值千万的机器设备。案件判决之后,到了执行阶段,由于我们及时提出执行异议。相关法院受理了我们的执行异议,有效的保护了我们顾问单位的利益。
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建议中小企业最好设置一个法律专员这样的岗位,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备案等一些事务性的工作,负责和律师楼的日常沟通工作。销售型公司的财务部,负责起与客户的月底对账的工作,以利于账目清楚,同时也避免诉讼时效的风险。
三、公司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风险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备受各方面的关注。很多公司对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都进行了解读。其中出现了华为公司的大面积的解约事件等一些新闻事件,这也表明了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公司在用人方面引起了足够的重视。
这里,我想着重谈一下,新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问题。其第4条是规定的最为繁琐和详细的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表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设置内容合法、制定程序民主、经向员工公示,是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作为律师很大一块的业务,可能会来源于为公司企业量身打造合适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手册。
四、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法律风险
笔者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曾担任过一间大的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保健品。作为品牌保健品公司,最大的困扰在于市场上一些小的厂家,恶性竟争,不正当竟争,打擦边球,生产一些低科技含量的产品,在外包装、产品名称上做尽文章,生产与我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我司虽然在外包装上申请了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不够,不具备唯一性。因此,本人建议公司对产品名称进行商标申请。因为商标的使用具有排他性,工商部门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力度也是最大的。经过一系列的商标申请的保护工作,有力的扭转了打假工作中的被动局面。
这方面的成功案例,较明显的有:脑白金公司的脑白金也是一个商品名,但史玉柱在设立脑白金公司之初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将脑白金注册成了商标。有力地保护了脑白金公司的商品,因为商标使用具有唯一性,任何其它商品只要署名脑白金,就构成了对脑白金的商标侵权。而不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那样操作的空间过大。在要求工商查处的时候,提交的材料过多,且实务中仍常被工商部门拒绝执法。因为,首先厂家要证明自己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其次,厂家仍需证明仿冒产品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证明难度相当之大。现实中,行政权力基于自身运行机制,尤其在生产领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公司宜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产品特点、公司的发展战略相应制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公司越来越强调软实力,知识产权在公司中的分量也会越来越重。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宜注册一些保护性的商标,以利于商标的保护。如娃哈哈公司注册的娃娃哈商标等一系列的保护性商标。商标的保护还具有行业性、领域性的特点,所以宜多注册几个相关行业,避免在其他行业,被他人注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笔者还建议公司最好将商标和商号统一起来,有利于商标和商号的一体保护。
最后,笔者认为,做企业总是会存在风险的,但是我们要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操控的范围之内,同时做好风险的防范。很多大的业务风险,只要我们用心做好每一件细小的事情,风险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小心行得万年船,企业家只要用心经营,听取律师的一些业务操作上的建议,风险是能够避免和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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