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银行在信贷授信、债券投资等经营行为过程中,存在的过度依赖外部评级公司现象,银监会近日下发规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慎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外部信用评级结果,而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外部评级为参考。
2月17日下午,银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下称《通知》)进行媒体问答。
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还有不少银行没有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在进行投资和授信过程中,通常依赖外部信用评级公司,当出现投资损失或信贷无法收回情况时,则将责任推到评级结果上,对银行自身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因此,《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根据《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重大投资金额下限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其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若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在使用外部评级机构时,也必须事前对其做好尽职调查,“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通知》旨在防范银行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行为,引导银行建立起内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体系还将成为2011年银监会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由此加强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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