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也需要法律顾问?当我提出这个问题时,众人——专业的和非专业的——皆觉滑稽可笑。其中,尤以亚北兄笑得人仰马翻。我懵懂然,不知可笑在何处,于是进一步追问: “如果是对于法院审判事务之外的事务,比如集资建房之类,是不是需要专业化很强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亚北兄可能感觉到我在转移话题,一脸的不屑。“如果这么说,法院大抵是需要的。但是,法院不是集中了众多法律专业人士吗?只要法院能审理集资建房这类纠纷,法院就可以派一名法官对自己建房提供法律服务。” “是不是一名法官就比一名律师能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呢?而且,即便就算是我们的法官精通审判,但精通审判与精通专业法律服务是两码事。” “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在英美国家,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遴选出来的,法官的水平普遍比律师高,如果不是因为法官时间和精力有限的话,法院就没有必要在法官之外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有道理。但是,也许可以说,专业法律服务是一种创造性很强的工作——设计一份合同不会比设计一幢建筑更简单,而审判是一种评价性工作,相当于图纸会审。这种关系,正如作家和批评家的关系一样。批评家一般是不善于创作的,一个作家的创作才能也往往是在他年轻的时候,如果到老来江郎才尽,创作不出东西来,他也往往变成批评家。英美国家法官的年龄都比较大,和年龄的规律应不无关系吧!” “这种比较倒有趣,但需要作更仔细的甄别,因为法律天生具有保守性。不过,就算在审判事务之外,法院也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但你不能说法院的审判事务也需要法律服务,因为这即是说法官也需要法律顾问,违背了直接审理的原则。” ——这是真的。如果法官也需要法律顾问,这确实违背了直接审理的原则,但又有谁能保证法官在审判时内心之中就没有法律上的疑惑呢?而且,如果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像我们国家这样,法官内心之中倒可能没有疑惑,但却可能充斥无知。这时法官主观上肯定不会有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需要,但在客观上倒反衬了这种需要。于是,我说: “其实,我们的法官是有法律顾问的,审判委员会不就是他们的法律顾问吗?” “审判委员会是法官不能独立审判的病态结果。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逻辑前提是假定的法官的素质比较低(事实前提较复杂些,大抵是民主集中之类),但审判委员会只能使法官的素质进一步低下。这是一种恶性循环。” “但是,就算法官的素质很高,法官在审判时内心也有疑惑的时候,你不能假定法官就是神吧。” “其实,在英美国家,大抵是将法官假定为神的。” “这种假定也许是法律的需要,但不一定真实。为了保证法官能接近神,或者说为了保证这种假定能成为真,法官就需要不断的学习,而能从法律顾问那里得到法律服务,也许是他们学习的最便捷的方式。” “有一些道理。但是,为了确保直接审理原则不致被破坏,法官得到的法律服务就应该与普通的法律服务不同。我想,第一,法官应该将自己在具体案件中的疑惑提炼成抽象的、一般性的问题,以这些抽象的、一般性的问题向专业人员提问;第二,法律顾问只能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不得过问案件,不得反问,并且解答应仅限于学术层面。” ——亚北兄应说的极是,我想。如果我们的审判委员会能做到这点,那审判委员会真的就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是,如果审判委员会做不到这点,在审判委员会之外为法官寻找法律顾问,也许能解答法官在法律上的疑惑,但又怎么可能解答审判委员会在法律上的疑惑呢? ——审判委员会是否能有法律上的疑惑?至此,我真有些懵懂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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